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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其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