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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甄選錄取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按入營梯次、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入營,接受為期一星期至四星期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入營梯次,由役男依志願選填;逾該梯次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入營梯次經核定並通知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