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