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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為該身心障礙等級之最低標準,不及於此標準者應依低一等身心障礙等級核定。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檢查醫師應依據醫學專業,考量其身心障礙狀況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身心障礙等級意見,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列冊送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