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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替代役役男之獎勵,由訓練單位、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處。
第三條第四款之獎金,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有增給必要者,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