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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停役,於停役原因消滅依法回役時,戶籍地公所應將役籍異動事項登錄於役籍表(六),並於接獲訓練或服勤單位通知回役替代役役男已報到時,應即將役籍資料移轉至其役籍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