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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