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郵寄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二)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殯葬相關科目學分證明文件。
(三)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之科目每科至少一學期或累計授課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且每科至少二學分者,得檢具任教學校開立之授課證明抵免該科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