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
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但分割土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造成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