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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為之。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罰鍰處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為之;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