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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時,得以辯論方式為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以辯論方式為之時,其辦理人員及程序如下:
一、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推派委員擔任。
(二)發問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
(三)計時員: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指派。
二、辦理程序:
(一)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說明辯論規則,介紹發問人及候選人。
(二)政見申論:由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申論主要政見。
(三)發問人發問:由發問人向每一候選人發問,由候選人按抽籤次序逐一回答。
(四)結論: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逐一結論陳述。
前項第二款各階段之時間,得視候選人多寡調整之。
發問人發問之問題,由發問人自行決定。問題內容不得事先告知候選人。
候選人發言時,如有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並不予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