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忠烈祠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地忠烈祠保管機關規定如左:
一、首都忠烈祠由內政部保管之。
二、直轄市忠烈祠,由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保管之。
三、縣(市)忠烈祠由縣(市)政府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