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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
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