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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記錄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收費率過高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者。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十、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
財團法人於收到主管機關改善通知後,如未於期限內改善者,主管機關得
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