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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政主管兼任,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就主管地政業務人員派兼之,辦
理本會幕僚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