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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