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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駁回起訴或自訴者,於原告聲請時,應將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視為撤銷移送之裁定,法院應以適當方法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