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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法院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聲請人、請求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