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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認管轄權有爭議者,除當事人已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者外,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法院。
前項情形,最高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管轄權,應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前項情形,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之羈束。
受移送法院或受指定之法院所為本案裁判之上訴,最高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為由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