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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可決人數,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憲法解釋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之解釋,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二、宣告命令牴觸憲法,而未為憲法條文疑義之解釋或未論及訂定該命令所依據之法律是否違憲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三、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四、同一聲請案件包含數解釋原則者,視其內容,分別適用前三款之規定。
案件之全部或一部,應依前項何款規定定其可決人數發生爭議時,由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定之。未經三分之二同意者,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