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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因震災毀損需貸款復建者,得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對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
災區受損之公有歷史建築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編列經費進行修復。所需
經費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