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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微縮母片儲存紀錄之確認,應由檔案管理機關於微縮片攝製完成時,逐一檢視,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文件內容一致,次序相同後,於微縮片之開端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註記「同原檔案」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