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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於結算時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二、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三、直線法:指以資產取得價額減去資產殘價後,除以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作為每年度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四、年度開始日:指每年一月一日。
五、年度終了日:指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非消耗性財產:指不動產或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動產。
七、消耗性財產:指不屬於前款所述財產之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