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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工作之分配、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各種規章、計畫及報告之核擬事項。
(五) 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