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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