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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