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4 11:2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專任公職,指下列職務:
一、由機關(構)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
人所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再任職務,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薪
酬之全職性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