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5: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於知悉其管轄區域內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儘速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原因消滅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