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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慮下列因素,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應回收廢棄物之補貼費率:
一、應回收廢棄物之目標回收處理量。
二、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
三、回收獎勵金數額。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效能。
五、再生料市場價值及稽核認證作業成本。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財務狀況。
七、其他相關因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