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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登記並取得執照後,如申請書各欄應記載事項有變更
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申請變更登記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刊登於政府公報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