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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將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自行登載
於當地新聞紙。
前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應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
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