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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實地訪查訓練辦理情形及績效。
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不予委託或補助。
二、撤銷或廢止委託或補助之費用。
三、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四、二年內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
五、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訓練單位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