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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裁判人員之甄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從事競賽職類相關科系教學三年以上並具備競賽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者。
二、曾擔任與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監評人員者。
三、具有專科以上畢業,並取得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年以上且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具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並從事競賽職類相關工作達五年以上經驗者
。
五、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者,並從事
本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曾接受本會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