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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者,職安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並就其涉及刑責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