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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運作者於完成備查之次年起,另應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項報請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圖表附件:
附表五: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