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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原料應於庫房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之瓢應使用木質、竹
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識別之,不得混
用。
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