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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火藥區內作業室之工作台,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台應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為之。上舖銅皮或橡皮等對下墜物體有
緩衝,不易產生靜電者。
二、台面及地上浮藥須經常清除。
三、發火金屬物及非作業用器具,不得放置台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