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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雇主於儲藏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時,應使用具有栓蓋之牢固容器並使桶蓋向上以避免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溢出、漏洩、滲透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設施及標示。
二、將四烷基鉛蒸氣排除於室外。
三、防止因不慎漏洩而引起意外之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