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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搬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輸送機,依下列規定:
一、供料場所及轉運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二、斗式輸送機,應設置有效防止鉛塵飛揚之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