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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前條規定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