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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
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