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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勞方代表四人。
八、資方代表四人。
九、專家二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