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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
二、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
五、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