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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三、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查驗其安全性評估不合格。
四、有其他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或未依前條規定補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