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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養豬場為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遷建豬舍者,應將
工程圖樣 (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設備說明
書 (包括豬糞尿處理設備) 及有關文件,先向所在地省 (市) 主管機關申
請備查後,再檢同備查文件,依建築法令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建造執照。
前項向所在地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之手續,在省由縣 (市) 主管機
關受理核轉省主管機關辦理,在直轄市由市主管機關辦理。
申請增加規模之大養豬場,其增產之肉豬應以供應外銷為原則,並檢附與
外銷廠商簽約之證明。
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除免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築許可手續外,仍應依前
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