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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辦理,如遇拒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更正之。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如出於總幹事命令辦理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申明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