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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直接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一、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漁業漁船變更經營拖網、刺網以外之其他漁業。
二、一支釣、曳繩釣以外之其他漁業漁船變更經營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
三、鮪延繩釣漁業漁船變更經營延繩釣漁業。
以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時,得依前項規定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