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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移送本會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應由海關編列預算核發其舉發人及查緝
機關之獎勵金及緝運費用;其獎勵金之核發標準,準用財務罰鍰給獎分配
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