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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走私進口農產品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焚化。
二、掩埋。
三、投海。
四、充作飼料、肥料或其他試驗用。
五、贈與。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農產品之處理,應符合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