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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期限。
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
六、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日期及字號。
八、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